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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知识全面解析,助你轻松了解办理流程
2025-02-21 11:00 点击:49 次 作者:别抢我的棒棒糖 来源:百家号

你熟悉不动产的相关知识吗?是否了解不动产登记的不同类型以及具体的办理流程?不动产登记制度旨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登记过程的安全与规范,它与我们的日常生活紧密相连。
为了帮助市民更清晰地了解不动产登记的相关业务知识,并顺利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手续,我们特地整理了相关内容。

1、何为“不动产”?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定义,“不动产”涵盖了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无法移动或移动后会导致其性质或功能发生变化的定着物。

2、何为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即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不动产的权利归属及其他法定事项详细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政行为。

3、不动产统一登记对普通民众带来了哪些实质性益处?

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可以简化办事流程,提升行政效率,同时也能有效保障不动产交易的安全与合法性。

4、不动产登记的具体类型有哪些?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登记涵盖了多种类型,诸如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以及查封登记等。

5、不动产登记中,哪些登记类型需要双方共同申请,而哪些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呢?

根据相关规定,以下情形下的不动产登记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首先,对于尚未登记的不动产,其首次申请登记可由当事人自行办理;其次,因继承或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亦可单方申请;再者,若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是基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那么相关登记也可由当事人单方申请;此外,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自然状况发生变化时,申请变更登记,以及不动产灭失或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而申请注销登记,均可由当事人单独进行;另外,申请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同样可以由当事人单方提出。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形,则需双方共同申请。

6、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多长时间内完成登记手续?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手续,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目前,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已显著提高办事效率,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缩短至五个工作日,而首次登记、转移登记等业务也由原先的30个工作日缩短至15个工作日。

7、在哪些情况下,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会受理登记申请?

这些情况包括: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已超过规定期限,以及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8、若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或受损,应如何进行换发或补发?

若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登记证明出现破损,或填制时存在错误,权利人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递交换发申请。而若证书或证明遗失或灭失,权利人需先在公开媒体上发布相关声明,随后再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补发申请。

9、是否需要更换原有的房屋、土地等产权证书?

答:原有房屋、土地、林地等不动产权证书依然有效,并不强制要求立即更换新证书。然而,当新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系统在我区正式上线运行后(届时将通过相关媒体向全区通告),您在办理买卖、变更、转移等过户手续时,将需要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

10、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时,需准备哪些材料?

在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时,申请人需提交一系列资料,并确保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这些资料包括:登记申请书、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和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的界址、空间界限和面积等详细材料,以及关于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此外,还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提交其他必要的材料。

11、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的成立背景与意义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蓬勃发展,原先的不动产分散登记制度已逐渐暴露出其不适应现代管理需求的问题。该制度下,不动产的管理权分散在多个部门,导致职能交叉、重复登记等现象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因此,整合各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成立统一登记机构显得尤为迫切。这一举措不仅有助于更好地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保障市场交易的公平与秩序,还能显著提升政府的治理效能,为民众和企业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

12、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主体

因买卖、设定抵押等行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通常需要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共同提交申请。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登记,包括但不限于:首次申请登记尚未登记的不动产;因继承或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基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发生的不动产权利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自然状况发生变化时的变更登记;不动产灭失或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时的注销登记;以及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等。此外,法律、行政法规还规定了其他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

13、继承房屋是否必须登记?

经过登记机构依法登记的权利确实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并非所有权利都必须经过登记才能生效。例如,房屋所有权的继承就不受此限制,即便不进行登记,继承行为本身依然有效。然而,若继承的房屋需进行出售,则必须先完成继承登记,将房屋登记至继承人名下,之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

14、哪些情况下需要进行变更登记?

当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号码发生变动时;不动产的地理位置、界限、用途或面积等出现变化时;不动产权利的期限、来源或任何其他状况发生变动时;同一权利人将不动产进行分割或合并时;抵押担保的相关参数,如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等发生变动时;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以及债权确定的时间等发生变动时;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或方法发生变动时;共有物的性质发生变更时;以及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况。

15、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当不动产因自然原因或其他原因导致灭失时;权利人主动放弃对不动产的权利时;不动产被相关机关依法没收、征收或收回时;因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的消灭时;以及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16、在哪些情况下,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会予以登记?

若存在以下任一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不予登记:

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例如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得到处理或正在处理中;

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土地价款,或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进行分割申请登记;

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已超过规定期限;

缺乏合法用地批准文件等必要的登记申请材料;

经营性用地未按照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进行出让;

协议出让的地价低于出让底价;

违反规划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即设定抵押;

在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即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在查封登记解除前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不动产权属存在争议;

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