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通用内页大图
市场动态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市场动态

不动产的多样含义与类型概述
2025-02-21 11:00 点击:46 次 作者:荷花不在夏天绽放 来源:百家号

一、不动产的定义与类型

不动产,按照其基本含义,指的是那些因自然属性而无法移动,或移动后将导致经济价值显著降低的物品。这类物品涵盖了土地及其上的附着物,如房屋、林木等。此外,《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不动产的范围,包括土地、海域以及定着于其上的房屋、林木等。

二、不动产的定义与分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不动产的定义并未被明确提出。然而,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不动产被界定为土地、海域以及定着于其上的房屋、林木等。这些物品因其自然属性而无法移动,或移动后将导致其经济价值显著降低。

土地

在法律层面,土地被界定为那些被登记于不动产登记簿上、且人力能够支配的地球表面及其上下空间。我国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通过国家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来明确土地的用途,并将其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
2. 海域

海域,涵盖了我国内水、领海范围内的水面、水体、海床以及底土。与土地的广袤无垠相似,海域的辽阔性也要求对其进行特定化,以便成为物权的合法客体。
3. 地上(海上)定着物

地上定着物,简而言之,就是那些固定附着于土地表面、上方或下方的建筑结构,如房屋、构筑物以及特定空间。这些定着物不仅包括我们熟悉的住宅楼、办公楼、厂房等,还涵盖停车楼、地下室、单体立柱广告牌等。而海上定着物,则特指在海洋环境中建造的各种建筑和结构,例如码头、海上固定平台、海底隧道以及桥梁等。

三、不动产物权

不动产物权,即以不动产为标的的物权,涵盖了诸多方面,诸如不动产所有权(如房屋、土地的产权)、用益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以及不动产抵押权(如房屋抵押权)。在这些物权中,所有权无疑是最核心、最基础的。它不仅衍生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还赋予了所有权人对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这一权利仅限于不动产,并允许权利人在一定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进行使用和收益。而担保物权,则是一种为确保债权实现而设立的物权,它赋予了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约定情形时,有权就担保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这种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其中,不动产抵押权在我国是指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为标的的抵押权。

四、不动产登记制度

(一)不动产登记的定义
不动产登记,简而言之,就是将不动产的相关信息,如自然状况、权利状况等,记录在专门的登记簿上,并向公众进行公示的活动。这个活动涉及到多个主体,包括登记机构、申请登记的当事人以及嘱托登记的国家机关。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与公正,让公众能够查询到不动产的权属情况。

(二)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通常需要通过登记来公示。登记要件模式意味着,不动产物权只有在经过登记后才会发生变动;而登记对抗模式则允许物权在法律上有效成立,但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都需要经过依法登记才能生效。

(三)不动产登记的机构与程序

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专门的登记机构进行。这些机构负责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办理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登记。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负责办理登记,并遵循国家对不动产的统一登记制度。

(四)其他相关登记类型

除了基础的不动产登记外,还有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等类型。这些登记类型在不同情况下有着各自的应用,旨在进一步保障交易的安全与权益。

更正登记

更正登记是指,当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发现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信息有误时,他们可以提出申请,要求登记机构对错误事项进行更正。这种更正需经权利人书面同意,或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登记确实存在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20条第1款的规定,登记机构在确认后,应立即进行更正登记,以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准确性。

异议登记

当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物权归属等事项提出异议时,他们可以申请异议登记以保护自身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20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拒绝更正,利害关系人则有权提起异议登记。在此过程中,登记机构会进行相应的异议登记。然而,若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该异议登记将失效。此外,如果异议登记不当并给权利人造成损害,权利人有权向申请人要求损害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异议登记并非针对物权变动状态本身,而是旨在打破登记的公信力,防止存在产权争议的不动产被第三人善意取得。这一制度为权利人在民事诉讼中确认权利或为更正登记收集证据提供了临时的法律保障。

3. 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是一项旨在保全不动产物权请求权的登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21条的规定,当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时,为确保未来物权的实现,他们可以依据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一旦预告登记完成,若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意即处分该不动产,该处分行为将不产生物权效力。同时,若债权消失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则预告登记将失效。

预告登记的构成要件包括:首先,必须存在符合要求的预告登记客体,即有效的买卖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其次,当事人之间必须达成关于预告登记的明确约定;最后,登记机构必须在登记簿上完成相应的登记手续。

五、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预告登记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第209条至第223条。此外,《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条也对预告登记做出了相关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法律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