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位的不动产登记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近日,有市民询问地上停车位是否可以进行不动产登记,对此,我们明确指出,只要经过规划批准并验收合格的车位,均可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车位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法定职责
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下,自然资源部门的不动产中心承担着法定授权的登记职责。根据相关法规,只要申请人提出的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要求,且资料齐全,不动产登记部门就必须予以受理。对于购房者申请登记自己购买的车位,只要车位满足登记要素,登记部门不得拒绝。
有人误解,认为地上的停车位因未经过投资建设,仅是土地而非建筑物,因此不能登记。同时,他们还提出,小区道路上的车位权属复杂,无法直接登记给开发商。然而,这些观点并不准确。我们需对车位的登记情况做具体分析。
车位登记的分类处理
首先,地上车位的登记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均可办理登记。车位虽小,却作为房屋的重要配套设施,对提升居住品质和房屋价值有着显著作用。因此,是否对车位进行投资并非登记的障碍。
其次,经过规划的车位登记情况也十分明确。《民法典》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这意味着,经过规划审批的车位,无论地上还是地下,其所有权均归开发商所有,可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进行处置。
最后,对于无规划的车位登记情况,我们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详细分析。
。《民法典》第275条第2款明确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与第1款关于规划车位归属的规定相呼应,共同界定了规划之外车位的所有权。根据此规定,除非车位占用了业主的公共指标,否则应归开发商所有;而一旦占用,则应认定为业主共有,如小区公共道路上的停车位和占用绿地率的停车位等。
车位登记所需资料
在办理车位登记时,申请人需提交一系列资料。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5条,首次登记房屋所有权时,应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和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当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其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也需依法一并转让。
对于地上停车位的申请,虽不按土地首次登记处理,但可参照实施细则第35条,只需收取规划审批和验收材料以及测绘报告即可。在实务中,登记部门应保持中立,避免过度干涉申请人意愿,权属情况应由申请人提供资料证明。只要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件,即可进行登记。随着低密度住宅的普及,地上停车位的登记需求将大幅增长,不予登记可能面临不作为的风险。同时,实施细则也明确规定了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责任和处罚措施,以确保登记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