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通用内页大图
市场动态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市场动态

不动产登记有什么效力?
2020-10-29 15:56 点击:212 次 作者: 来源:

对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原则,《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不动产物权,需要登记作为公示。之所以要确立公示原则,是因为任何当事人设定、移转物权,都会涉及第三人利益,因此,物权的设立、移转必须公开、透明,以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

相关案例:2000年5月,张某在某小区购买住房一套,因种种原因张某与好朋友李某协商,将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并由李某以自己的名义领取了房产权。后张某与李某关系恶化,李某一气之下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卖给第三人王某(王某不知房屋实际上是张某的)。2000年12月,双方到房管所办理了过户手续。张某得知后,于2001年5月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认定李某与王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李某将房屋归还给自己。

张某将自己购买的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李某作为法律上的物权人擅自将房屋卖给不知情的王某,王某作为善意第三人,从法律上的物权人李某处购得房屋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王某当然取得物权,成为法律上的物权人,这个房屋买卖合同当然受到法律的保护。张某无权要求法院确认李某与王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法院不应支持张某的主张。

来源:法制现场 作者:法制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