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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首套房与首改房购房主体认定改为购房人个人
2015-04-27 08:50 点击:584 次 作者: 来源:

  日前,福州出台了《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实施意见》(简称“榕五条”),在我省各项稳定住房消费政策措施的前提下,提出了更具体的政策意见。昨日,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就“闽七条”“榕五条”的楼市新政做了解读。

  问:购买首套房和首改房的住房套数认定与以往有何不同?答:1.首套房和首改房认定的购房主体不同。此前为购房人家庭,包括购房人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此次楼市新政改为购房人个人。2.拥有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不同。此前按一手商品住房(直接买受开发商);现改为按市场方式取得的商品住房(不包括经济适用房、解困房、征收安置房、房改房、集资房、继承房、受赠房、个人自建房),含一手房和二手房,且按查询时个人拥有的住房登记信息进行认定。3.可开具住房证明范围不同。首套房和首改房查询证明,此前只针对普通商品住房(面积144平方米以内,项目容积率大于1.0)开具;现改为可以针对规划审批用途为别墅以外的其他住房开具。问: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房规定有何不同?答:本次,我省地方新政取消了境外机构和个人的购房限制,不再有房屋类型和套数限制,也不要求在买房时提供特别材料。此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文件规定,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只能在注册城市购买办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且要求,境外个人购房,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境外个人在境内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提供个人名下在境内无其他住房的书面承诺;境外机构购房,提供境外机构所购房屋是实际办公需要的书面承诺。新政后不再有上述限制。

  问:二手房转让税收优惠的购房年限问题有何规定?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3月31日起施行。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本次新政,二手房营业税减免年限由5年改为2年,购买时间认定,在“闽八条”政策期间仍然按照“闽八条”规定执行,商品房按合同网签或合同备案时间认定,购买二手房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登记时间认定。

  问:福州市地方新政起施时间有何规定?

  答:“榕五条”自2015年4月18日起实施,适用于该日期起购房情形。购买一手房的,以合同网签时间为准;购买二手房的,以交易受理时间为准。

作者:佚名  来源:中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