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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与留置权
2023-08-31 11:00 点击:120 次 作者:九花爱荷 来源:百家号

质权

质权的客体

动产质权,客体:动产,动产质权的设立以质物的交付为生效要件。

权利质权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为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流质条款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流质条款的,流质条款无效,但不影响质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及质权的设立,质权人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留置权

留置权的行使条件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

占有

无权占有:基于法律上的原因而为的占有。如保管、承租、质押。

无权占有:欠缺法律上原因的占有。如对拾得遗失物的占有。

善意占有:占有人误信其有占有权源且无怀疑的占有。如继承误以为是遗产的财产而占有该财产。

恶意占有:占有人对物知其无占有的权源,或对于是否有权占有虽有怀疑而仍为占有。

自主占有:以所有的意思对物为占有。如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占有、盗窃者对于所盗赃物的占有。

他主占有:不以所有的意思而为占有。如承租人、借用人、保管人、质权人等对标的物的占有。

直接占有:占有人事实上占有。如质权人、保管人、承租人对物的占有。

间接占有:自己不直接占有其物,基于一定法律关系而对事实上占有其物之人有返还请求权,因而对其物有间接控制力。如出质人对质物的占有、出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